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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事件持续发酵 威立雅、中石油被联名起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19  来源:中国环境新闻   作者:游时珺  浏览次数:822

E20快评

E20环境平台高级合伙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表示,此次威立雅、中石油和兰州石化被当地市民联合起诉,E20环境平台提出如下关注要点:

1、饮水安全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重点,水务行业在发展中需要切实保障公众安全,在当今中国水环境重重危机之下,这样的风险实际上是在继续累计之中,值得整个行业警醒。

2、兰州地方政府在整个事件中是否也存在处置不当应被追究的责任,始终在迷雾中未能定论,而本次起诉案中又置身事外,希望能在案件审理中逐步得到厘清。

3、威立雅在事件中如存在处置不当的责任,当然应该被追究和处罚,对行业发展有利无弊。

4、作为特许经营的典型案例,又值PPP推进的开局之年,契约精神建设急需加强,在本案审理中,尊重双方当年特许经营协议的责任界定,尊重社会资本的权益,也是本案能否公正的要害。如属地方政府过失(包括环保监管不力的历史积累)也应予以足额补偿,否则,所谓PPP的伙伴关系何从谈起?

5、据我们了解,事件的根源是工业场地的污染,所以中石油和兰州石化也被列入了起诉名单,而我国在场地污染这一块存在制度、标准和监管空白,导致责任追究很难落实,希望通过案件进行厘清和弥补,这将对我国的环保发展有极大的促进意义。

6、所有媒体声音和争论中,最不可取的是所谓的“外资阴谋论”,当年来看已经十分可笑,在市场化和PPP推进的当今,更是极不可取。

11月17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地市民联合起诉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中石油和兰州石化的案件。原告向被告方索赔因购买矿泉水的损失72元、误工费100元、因检查身体的体检费用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同时要求被告方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公开2014年1月以来各主要采样点的水质监测数据,包括常规与非常规监测项目等。该案未当庭宣判,将择日公开宣判。

2014年4月11日,甘肃省兰州市发生“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导致主城区市民生活遭受不同程度影响。

官方事后调查披露,这是一起供水安全责任事件,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中石油兰州石化分公司以及政府部门的20名负责人受到了相应的问责处理。

事件发生后,7位兰州市民拿起法律武器,将这几家企业推上被告席,要求相关企业对自来水苯污染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庭审间隙,原告火东兵接受记者采访说,此次联合起诉,并不是为了赔偿金,而是希望借助此次状告,提升民众对环保的认识,对个人权利的维护。

庭审中,法庭就诉辩双方当事人之间围绕在此次事件中威立雅公司是否对原告构成侵权损害、所采取的相应补救补偿措施是否足以弥补原告方所受到的损失;兰州石化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其与威立雅公司所做的相应措施是否足以填补原告方所受到的损失;以及中石油集团公司主体是否适格、是否造成侵权等争议焦点展开了举证、质证、调查和辩论。

威立雅

状告的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威立雅之间存在供水合同关系。2014年4月10日17时,威立雅首次发现出厂的自来水苯含量高达118毫克每升,到11日5时确认第二水厂出水口苯含量严重超标,并报告兰州市政府,在11日11时兰州威立雅切断供水,历时18个小时,被告存在过失,对原告造成了身体等方面的伤害。

辩解:原告所处的兰州市城关区的自来水在整个事件中没有检测出苯超标,也没有证据证明事件中对原告造成了损害,所以不存在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事发后,公司也采取了补救措施,负责人公开道歉,对自来水用户减退水量、减收水费,原告不得再重复要求赔偿。

兰州石化

状告的事实与理由:根据“法庭的建议”。苯超标事件中,主要成因是因为威立雅3号、4号自流沟超期服役,兰州石化历史积存的地下含油污水渗入自流沟,对输水水体造成苯污染,致使局部自来水苯超标。

辩解:兰州威立雅公司已对市民损失进行了补偿,原告不能再要求赔偿。针对此事件,兰州石化分公司采取了相应治理措施和手段,尽到了企业责任。

中石油

状告的事实与理由:考虑到兰州石化的上级主管单位是中石油。如果中石油能够加强监管,将兰州石化历史积存的地下含油污水早先处理,那么也就不会发生上述自来水苯超标事件。

辩解:中石油与原告既没有合同关系,也未实施侵权行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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