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河北省环保厅获悉,《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开始执行,其中取消了排污许可证年检制度,同时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
《实施细则》中明确,河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已列入国家污染物排放重点监控范围的设计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含)以上规模的火力发电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自行确定。
《实施细则》中取消了排污许可证年检制度。其中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排污许可证年检、年审等年度检验、审验环节。根据环境保护管理需要,确定许可证有效期,有效期不超过5年。对于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应当变更排污许可证:因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导致主要生产工艺、重点污染物防治设施、工艺发生变化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更新,或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本省要求执行严于国家、地方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排污单位在执行新排放标准之日前15日内提出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