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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环保之名行敲诈之实也是“环境污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23  来源:东方网   作者:梁江涛  浏览次数:810

11月13日上午,十余位民间环保人士从各地赶到辽宁盘锦市,旁听田继光案二审。当天的空气重度污染,PM2.5指数为216,然而判决结果比坏天气更让他们沮丧,合议庭下午宣布:维持原判,田继光构成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刑12年,处罚金8万元。(11月21日北京青年报)

  田继光曾因民间环保人士而名噪一时。他致力于保护辽东斑海豹及其栖息地,曾入选2010年“中国十大海洋人物”。他还介入多起公共事件,影响最大的一次是2011年迫使当地政府变更一条公路规划,绕过斑海豹栖息地。但他借环保之名、行敲诈之实,也是一种“环境污染”,且危害程度比污水横流的污染源有过之而无不及。

  田继光终审获刑令其他民间环保人士心有余悸,但纵观田继光对排污企业的敲诈过程,完全是咎由自取。田继光以“拉赞助”之名向企业伸手要钱,而他组建的“斑海豹协会”与其广告公司及私人财产混淆不清,成了一笔糊涂账,甚至出现他姐姐一人身兼公司和协会两个机构会计的怪象。作为民间环保组织的“斑海豹协会”,财务运作的乱象可见一斑,我国现阶段环保公益组织的境遇也可从中窥见端倪。

  “拉赞助”与敲诈勒索,在司法认定上往往只有一线之隔。但这“一线之隔”,却是公与私的分水岭。逾越这个界线,不仅意味“公益”二字的堕落,而且大大伤害公众参与环保的热情,甚至出现敲诈者利令智昏,与排污企业沆瀣一气,使环境污染变本加厉。

  田继光一案更多的折射出我国环保民间组织的生存状况。有资料显示,我国七成多的环保民间组织没有固定经费来源。显然,环保公益组织缺钱,使某些不良动机者趁虚而入,披露污染信息成为敲诈工具,并形成黑色利益链条。

  国外民间环保组织很有钱。主要来源就是企业捐款与民间赞助。世界野生物基金美国分部的资金收入早在1991年,一年就达5300万美元,源源不断为世界各国的环保项目资助。绿色和平组织每年资金收入都在1亿美元之上。在美国,每到世界环境日、地球日,国际知名大企业,特别埃克森、美孚等石油巨头,陶氏、杜邦、孟山都等化工企业,巨额捐款纷纷砸过来,以致于《纽约时报》称:“环境保护主义业已成为美国人的一种世俗宗教”。美国还允许民间环保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以拓宽资金来源的渠道。

  国外民间环保组织不差钱,但管理上却非常严格。越来越多的环保组织不再依靠志愿者而依靠专业管理人员开展活动,他们吸纳了大批环境学家、经济学家、动物学家等专业人士参与其中,被称为“环境经济学的摇篮”。专业化已成为国际上非政府环保组织发展的一大趋势。专家的介入使筹钱、用钱、管钱更加专业化、透明化,监督机制常态运行,以建立公信力,吸引更多的公众参与环保,已成了一种组织成员自觉遵守的习惯。

  我国新《环保法》明确规定,环保公益组织“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且“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这是依法界定环保公益组织的法律原则,也是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的一大进步。但如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推动环保公益组织有序运作,尤其是如何筹集资金,使用资金,管理资金,监督资金的运行,如何步入专业化、规范化、公开化的轨道,为民间公益组织的“钱途”正名,仍是迫在眉睫的立法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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