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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4人非法倾倒8船污泥终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22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蔡新华 刘静   浏览次数:1009
       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上午11∶30左右,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法庭审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主审法官当庭宣读判决书: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周海波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贾成龙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周洪飞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听着判决书,站在被告席上的4名被告耷拉着脑袋,均表示认罪伏法,旁听席上也传出4名被告家属的啜泣声。

案情:非法倾倒8船污泥,造成财产损失156万元

3月中旬的一天,上午9∶15,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的旁听席上座无虚席,一片寂静。

主审法官宣布开庭,法警依次将4名被告押上被告席。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宣读了起诉书。

起诉书指控,2012年3月,被告李斌与被告周海波等人商定,支付费用将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城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交被告周海波倾倒。后被告周海波支付陈栋明好处费。得到陈栋明同意,在其负责管理的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长河村西泾港东侧堤岸旁的涵养林内倾倒污泥。

被告李斌查看上述地点后,自2012年4月中旬起安排用船运输污泥至附近河道。同时,被告周海波提供工具,联系接通电源,安排被告贾成龙、周洪飞用水泵抽取船内污泥倾倒至上述地点。

至2012年5月11日被查获时,被告共倾倒污泥8船。其中,被告贾成龙单独倾倒1船,被告贾成龙、周洪飞共同倾倒7船。

经测试,倾倒污泥中含有多种有毒物质。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56万元。

审理:污染环境证据确凿,4被告供认不讳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被告李斌、周海波、贾成龙、周洪飞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2年8月14日被移送青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受理后,于2012年8月14日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听取了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

检察院经审查,于2012年9月28日、2012年12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于2013年1月6日移送青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判中,检察官依次向法庭出具了被告李斌侦查阶段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周海波、贾成龙、周洪飞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洪亮、张德辉证言、送货单、污泥运输委托合同。
 
上海市青浦区环保局也向法庭出具现场检查笔录、讯问笔录、照片、《关于练塘镇“5·11”倾倒事件情况的报告》。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向法庭提交了测试报告,证实倾倒污泥浸出液中度毒性等检测情况,倾倒污泥会对所在地环境造成污染。

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出具《关于对青浦区练塘镇长河村污泥倾倒事故污泥危险特性进行鉴别的复函》,证实倾倒污泥中含有多种有毒物质。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练塘镇“5·11”污泥倾倒污染修复方案》。专家论证认为,所倾倒污泥对倾倒场地已造成环境污染,对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构成潜在风险,修复方案可行。

上海市青浦区物价局出具《关于青浦区练塘镇“5·11”污泥倾倒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公私财产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本次事故公私财产损失(污泥处理工程)为156万元。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4名被告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罪行供认不讳,4名被告的律师也做了辩护。

检察院最后称,被告人李斌、周海波、贾成龙、周洪飞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李斌、周海波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贾成龙、周洪飞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分别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贾成龙、周洪飞从轻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审判。

后续:环境修复工程正在实施,预计花费365万元

上海市青浦区法院法官汪爱珍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因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虽然本案中污水处理厂并未被追诉,且也负担了后续的污泥处理费156万元,但工厂方面显然存在过错。”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匡指出,工厂应将污泥委托给有资质的法人或个体进行处理。要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必须监督污染源走向,规范污染物排放及处理流程。同时,行政监督也要跟上,环保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污染物处置跟踪、检测、记录制度,实现“风险早发现,污染早处理”。

上海交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李春杰表示,此类污泥中的水含量可能高达97%以上,一旦被倾倒入水源便会随着水源流动,污泥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也会由此进入水生态循环。因此,一旦发现此类污染,要尽可能快地将有毒污泥抽出、外运并及时处置。

此案发生后不久,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已出具相关修复方案。根据方案,有关方面将对污泥进行异位处理。在污泥倾倒场地附近选取一块平整的、较大面积的场地作为现场堆放、预处理及固化脱水操作场地,并对操作场地及周围采取临时性防渗措施,对进出车辆设备进行清洁、防渗漏等措施,防止二次污染问题。

目前,倾倒地环境修复工程已完成六成,共处理污泥1万余吨。整个修复工程预计将花费3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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