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2-09 13:38
免法律制定者希望把法律细化的任务推给法规,而法规细化的任务又推给部门规章的问题出现。过度原则的环境法律不利于执行,而较为详细的部门规章则带有浓厚的部门利益色彩。因此,要转变这种立法设计方式,在制定法律时,就要做出详细的一揽子规定,事先预计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如果同时规定不了的,可以规定配套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期限。
此外,课题组还建议继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环境立法公众参与程度,并贯彻多规合一,促使各规划相互协调,优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空间结构。
为保障环保规划的作用得以真正发挥而不是沦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