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要补哪些“缺”?
日期:2015-12-09 13:38
管理制度体系,并明确生产者、使用者和监管者各自的法律责任。
此外,课题组还建议修改完善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评价对各级政府政策、规划制定的约束力以及对产业机构、产业布局的约束力,增强环境影响评价的独立性和科学性,扩大适用范围,完善内容和程序,并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综合性评价制度。在完善环评专业技术审查的同时,强化环评制度在协调社会各方利益诉求中的平衡功能,并进一步加大对各类环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
对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课题组建议尽快出台全面、综合性的《土壤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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