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要补哪些“缺”?
日期:2015-12-09 13:38
法》,制定污染场地管理的配套法律法规等,构建一个完整科学的土壤污染标准体系,逐步形成土壤污染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提升环境标准的法律效益,整合环境管理资源
环境法律制度之间的内耗,是生态文明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首先是具备生态环境整体性、系统性的法律制度被不同管理部门人为切割。
以水环境保护为例,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水体纳污能力指标、水环境容量和总量指标等相同或相近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和水污染防治制度,被当前的法律制度人为分开。
在自然生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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