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要补哪些“缺”?
日期:2015-12-09 13:38
能定位不清、管理机构交叉重叠的体制。孙佑海表示,要按照保护的类别、严格程度和可持续性,研究建立统一的分类体系及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合理整合我国各种保护区,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体制。
明确环境资源公共属性,防止环保法律效力严重减损
课题组认为,在我国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中,总体上尚未建立形成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原则与机制,尚未建立形成完整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和民事法律责任体系,生态文明的有关法律特别是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受其他领域立法的冲击,实际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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