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要补哪些“缺”?
日期:2015-12-09 13:38
力严重减损。
孙佑海介绍,这种严重减损在民事立法中,主要体现在环境保护的预防原则缺失、资源使用的可持续利用原则缺失和环境权(包括人身权和物权领域)方面的规定缺失等方面。
而法律中没有明确有关物权的权利人在使用占有、收益、处分等各项权能时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义务,并且我国民事主体制度忽视了公众对干净的水、清新的空气、优美的环境等方面的物质和精神上的要求,对相关的环境权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这也是导致减损发生的一个原因。
为解决其他经济和资源领域立法的冲击使得环境法律作用严重减损的问题,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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