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公用设施推行第三方治理的若干思考
日期:2015-12-24 21:35
运营,由政府决定。这是合法、合理的。
但是,有种观点认为,可以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范围扩大到重点行业深度治理领域,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它属于指定企业接受中介服务,有强制性的意味,不仅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规定不一致,也违反了政府转职能(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性政府转变)的要求,还侵犯了企业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由以上可知,目前,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农村环境整治等为重点的公共服务领域。当然,钢铁、水泥、电力、玻璃、焦化、化工等重点
6/2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1/27 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