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2-25 21:48
生态赔偿是惩罚性机制
生态赔偿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这一点在《试点方案》也有所体现。方案中多次出现侵权、担责、索赔等,这说明生态赔偿强调的是法律上由于损害方的任何原因导致对他人环境权的一种侵害。无论在公法还是私法上都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而且具有受损对象不具体、赔偿主体不明确等特点,与生态补偿区别明显。同时,由于受损对象难以具体化,《试点方案》提出由省级地方政府作为受偿主体,这样规定,也避免了受偿主体的随意性。因此,生态赔偿具有强制性、契约性和惩罚性。由于受偿人是政府,生态赔偿的利益关系具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