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1-06 21:44
响主要在实施阶段显现,但规划环评的跟踪尚不能及时跟上,再加上规划本身还存在调整或变更的现象,因此规划环评不能在早期介入后就撒手不管。
以上问题造成需求方与供给方的失衡。规划环评作为环境资源信息供给方,没有充分发挥角色作用,在实际操作中也使得规划单位没有发现其具有不可替代性。随后的两大问题就是:规划环评为什么不可以直接作为规划编制本身的内容之一,由规划单位自己编写?既然规划环评的法律约束力欠缺,为何让无强约束效力的规划环评来制约有强约束效力的规划?
对此,有必要重新回到规划环评的设计初衷。规划环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