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1-07 12:50
从2016年开始全面实施的《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规定,对省委、省政府国家环境保护督察结束后,督察组要向国务院上报督察报告,报告地方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情况。现在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是,如何科学、客观地评判党委、政府的履职情况、履职效果和追责尺度?笔者认为,必须尽快从4个方面对相应的评价标准予以明确和细化。
一是尽快明确党委、政府履职到位的边界。判断地方党政领导和政府部门环境保护履职是否到位,首先应该按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