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11-08 12:52
明确环保监管职能配置 加强环保部门综合宏观职能
环境保护是一项错综复杂的工作,环保部门应发挥综合宏观职能,统一监管环境标准、规划、监测、信息等工作。目前草案对监管体制的修改,如第10条规定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放标准、第11条规定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测制度等,不仅与现行有效的职责分工和管理体制相违背,而且弱化了环保部门的综合宏观职能,将对环保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环保部对草案中的细则提出了修改意见,指出环境标准、环境基准、环境监测、环保规划、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等工作内容,应由环保部门协调组织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