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1-13 21:04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日前印发《江西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征收对象: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征缴范围: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