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
日期:2016-10-28 10:41
公告如下:
一、删除《指南》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第四条(五)评审结论2.中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的,不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二、将《指南》附一:有关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中第四条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复印件修改为已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试运行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复印件;新建成且未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和试运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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