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0-28 10:41
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
三、删除《指南》附一:有关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 第四条8 .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的规定。
四、修改对照表(见附件)。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对照表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0月22日
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抄送: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0月25日印发
附件:修改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