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1-02 10:52
部门尚无成熟管理经验可循。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在工作实践中,允许企业在试生产期间可暂不领取许可证,而是依据项目试生产批复开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考虑到试生产批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试生产期间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环境保护部曾以《关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2〕146号)同意地方这一做法。试生产审批取消后,新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在试生产期间无法依据试生产批复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按照深入落实三严三实的实践要求,本着依法行政原则,坚持问题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