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1-16 12:05
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二)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