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1-29 17:02
任,其危险废物的管理堪忧。
三是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者的能力有待提升。基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者的教育背景复杂,未经过统一的专业培训,使其监管能力有高下之分。例如,《固废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了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的贮存年限。监督管理者对这一年限的认识分为两派:一派认为不得超过一年,另一派认为可以超过一年。错误的认识难免带来错误的监管。
四是危险废物处置处理能力的限制。要确保危险废物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处理处置,必须配备足够的经许可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但事实上各地往往难以做到。综上所述,目前危险废物管理实践中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