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后附全文)
日期:2016-12-26 22:59
相关 判定规则可直接判别属性的固体废物,应终止鉴别并向委托方出具 鉴别结论。
(三)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无法根据《危险废物鉴别 标准 通则(GB 5085.7)》中相关判定规则直接判别属性的固体废 物,经综合分析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不可 能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应终止鉴别并向委托方出具 鉴别结论。
(四)上述情况以外的固体废物,则需通过采样和检测分析确定 其危险特性,按本指南第五条至第八条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
第四条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的鉴别程序应包括:鉴别委托、编 制鉴别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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