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两高”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日期:2016-12-28 22:27
理区分重金属污染的定罪标准及具体范围,将排放、倾倒、处置重金属的行为划分为两大类,对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构成犯罪;对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方才构成犯罪。
三是新增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是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
7/1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1/26 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