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联合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2017年版)》
日期:2017-01-05 22:19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省循环经济发展水平开展独立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今后申请相关资金、政策支持的重要参考,并向社会公布 。
五、各地要在使用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将本地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指标体系进行补充完善。
本指标体系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发改环资〔2007〕18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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