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监管必须“特殊对待”
日期:2017-01-10 22:30
以来,在少数地区、少数部门,环境污染问责只是停留在问上,没有责或者是轻责。如果问责流于形式、不动真格,不仅难以遏制环境污染,也会损害政府公信力。有专家说,危险废物管理考核,追究企业责任相对容易一些,追究政府责任则不好进行。领导干部对环境整体状况负责、对直接拍板决策的项目负责,但往往不必对企业个体所为、不构成整体影响的偷排事件负责。笔者查了近几年违法偷排危险废物的案例,企业无一例外受到处罚,而政府部门鲜被问责。危险废物既然不同于一般废物,对其监管就应该特殊起来特殊地重视,特殊地负责。







5/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1/26 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