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尚需再修法
日期:2017-01-13 11:15
体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与国务院决定存在冲突。
二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是获取基础性数据的重要渠道,目前采用环境保护部环境统计系统,系统中设定的信息指标不能满足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已实行电子化申报登记方式,但在法律制度中缺少相应法律依据。
三是《固体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危险废物实行转移联单及审批制度,为适应现代信息化技术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当前简政放权的新形势下,实际工作中部分地区转移联单审批及使用已开始试行电子化管理或者改审批为备案制度,但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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