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尚需再修法
日期:2017-01-13 11:15
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并增加不按要求制定管理计划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等相关罚则,并补充第五十八条关于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贮存要求,避免监管对象囊括不完整、出现漏管现象。
(作者单位:金晶、何艺、郑洋,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罗会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环境监测站)
17/2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1/26 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