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1-13 11:15
计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危险废物全过程的管理制度存在漏洞,从源头、贮存、利用处置,到利用处置终止后的环节,都需要在立法上进行不断完善、细化,使法律更具可操作性。
一是未建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常态化更新机制。《固体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这一名录自2008年6月6日施行至今,仅于2016年修订过一次,法律中对于名录适时调整、更新的间隔期限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对于危险废物鉴定的机构、程序及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鉴定规范等要求不明确,致使实际工作中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