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尚需再修法
日期:2017-01-13 11:15
操作性和针对性。
二是缺少实施细则,部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难以更好落地。如《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但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未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格式、要求及实施细则等内容作出审核标准的明确规定,致使管理计划往往流于形式,不能真正指导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三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较为笼统,部门责任不明确。《固体法》第六十条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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