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我国危险废物鉴定体系迫在眉睫
日期:2017-03-01 17:54
险废物鉴定体系的初步建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我国于1996年和1998年分别颁布实施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进行了修订,初步建立了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技术体系。
我国危险废物鉴定采取《名录》(列表定义法)与危险特性鉴别标准(危险特性鉴别法)相结合的方法。根据此鉴定方法,列入《名录》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在《危险废物名录》内的废物,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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