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监管需制度创新
日期:2017-03-07 22:04
。在调整经营许可证制度后,可以将经营利用危险废物的企业列为环境监管重点企业,加大现场检查频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改进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理论上讲,企业每转移一车(船)次危险废物,环保部门都应现场检查联单落实情况,但实际上由于监管能力限制,有时很难实现。因此,要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能否考虑转移联单由企业自主印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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