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4-28 22:58
.3.7 焚烧设施应安装运行工况参数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4.4 焚烧设施的运行要求
4.4.1 焚烧设施应能连续运行,运行过程中必须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且在线运行工况监测数据应符合4.3.1 条中相关指标的要求。
4.4.2 应保持焚烧设施燃烧工况稳定,通过燃烧工艺参数监控和助燃器助燃等方式确保焚烧炉炉膛温度符合4.3.1 条的要求。
4.4.3 焚烧设施再启动时,应先将炉内温度升至4.3.1 条规定的温度后开始投加废物,自开始投加废物开始,焚烧设施应在4h内达到本标准排放限值的要求。
4.4.4 在关闭焚烧系统时,自停止投加废物开始,控制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