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发布《医疗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7-04-28 22:58
满足4.3.1 条要求,在3h 内继续鼓风将炉内垃圾燃尽。
4.4.5 焚烧炉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及时检修,尽快恢复正常。如果无法修复,则应立即停止投加医疗废物,按照程序关闭系统。
4.4.6 焚烧设施运行期间,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有关运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处置医疗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焚烧炉工艺控制参数、活性炭使用量、环境监测数据等,运行情况记录应按照环境保护管理台账相关的法规要求执行。
4.4.7 焚烧处置过程产生的底渣、飞灰,焚烧过程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滤饼等属于危险废物,应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填埋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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