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发布《医疗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7-04-28 22:58
废水排放限值
5.2.1 2017年12月31日前,现有医疗废物焚烧机构产生的废水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5.2.2 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有医疗废物焚烧机构产生的废水要求执行相应的回用标准,全部回用,不外排。
5.2.3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的医疗废物焚烧机构产生的废水要求执行相应的回用标准,全部回用,不外排。
5.3 噪声排放限值
医疗废物焚烧机构厂界噪声执行GB 12348的排放限值。
6 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
6.1 对焚烧设施烟气排放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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