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8-07 11:20
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考核,并填写《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见附2)。鼓励结合《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融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土壤(污染防治、固废管理)、环评等部门做好必要的协作配合及技术支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社会服务或者专家审核等方式,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