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日期:2018-01-13 23:33
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以及对新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贮存、转移、利用或者处置的活动,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 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批便利化
  目前我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期满换证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则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单位审批颁发。目前,已有部分省份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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