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1-13 23:33
合经营许可证颁发等事项下放至市级环保局,如江苏省。江苏省于2016年发布《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管理等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6年3月1日起,原由省环保厅审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期满换证事项均下放至省辖市环保局审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2013、2014年下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