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4-01 12:43
股份下属建德化工二厂、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李强、李兆福立即停止非法外运处置磷酸盐混合液的行为,并支付环境污染治理费用2,274万元,用于环境修复治理工作;同时,共同承担律师费用12万元,案件受理费15.55万元。2、新安股份、建德化工二厂、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李强、李兆福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责任。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委托所聘律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7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要求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