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公开宣判两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两名被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判刑
日期:2019-04-02 18:04
定,臧某某粉碎清洗的废铅蓄电池壳含废铅膏和酸液,属于危险废物。安新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臧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臧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6月至7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占用他人房屋加工去骨鸭掌。期间,赵某某使用氢氧化钠、双氧水溶液浸泡、清洗去骨鸭掌,产生的废水直接通过暗管排入院外的渗坑中。经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安新县分局监测并认定,使用氢氧化钠、双氧水
2/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1/25 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