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公开宣判两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两名被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判刑
日期:2019-04-02 18:04
液清洗去骨鸭掌产生的废液属于废碱液,该废碱液属于危险废物。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安新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雄安中院自成立以来,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对新区建设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将污染环境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对相关案件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确保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这两起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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