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5-30 16:45
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转运,由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在乡镇中心卫生院建设临时性集中收集点。禁止回收利用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及船舶制造、维修,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设置危险废物贮存的专用设施和场所,建立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台账。
第二十六条 教育、科研、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并将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纳入教学、科研预算和专业检测成本;设置专业机构或者明确专、兼职人员,指导、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