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5-30 16:45
二十七条 停止使用或者运行期满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地,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场地采取植被覆盖等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停止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营的,由发放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建立、保存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台账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