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9-05-30 16:45
罚款。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指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经营者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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