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5-30 16:45
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重大执法活动。
第七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危险废物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危险废物管理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依法享有获取危险废物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危险废物管理的权利,有权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宣传引导,对在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