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5-30 16:45
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方式、废物类别、数量、经营地域范围和有效期等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得擅自停止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运营。
第十条 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台账,载明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数量、特性、入库日期、出库日期、包装容器、存放库位、接收单位、异常情况等事项,并由相关经办人员和具体负责人员签名认可。
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台账的保存期限至少为五年,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产生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