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5-30 16:45
废物的转出和接收过程进行监管。
危险废物的移出单位应当按照转移联单填写的内容转移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对危险废物进行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转移联单填写的内容不符的,应当拒绝接受,并及时向接受地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使用危险货物专用运输工具。
禁止擅自改变危险废物转移路线和地点。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和车辆信息。
第十六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