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5-30 16:45
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
第十七条 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性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包装、分类贮存。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且不能分离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第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分类包装,包装物和容器的外表层应当标明危险废物的形态、性质和安全保护要求。
第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