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6-17 16:11
烧飞灰和有害垃圾收集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教育、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共享。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