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区“6·3”水污染案宣判
日期:2013-05-09 20:37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今年63水污染事件做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上海红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红光公司)罚金200万元,判处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2年6月3日,上海市金山区环保部门接到举报,金山区张泾河、中运河部分水体受到污染,导致这一水域出现大量死鱼,对张堰水厂取水口造成风险。经环保部门调查,污染系红光公司违规排放有毒物质所致,此次污染事件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38万余元。
法院查明,2007年11月~2012年6月,罗某在经营过程中,将红光公司所属的24个车间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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