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颁布实施
日期:2012-11-15 10:16
职责
《条例》从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出发,从第十条到第十六条明确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学、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幼儿园、工会、共青团、妇联到居委会、村委会和企业等各方面主体的环境教育职责。
其中,《条例》的一大亮点与特色是,对企业环境教育分4种情况作出了专门规定:一是一般企业,要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和所在区县的安排,开展环境教育。二是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环境保护考核内容,结合企业特点,安排对从业人员的环境教育。三是纳入国家和本市排放污染物重点监控的企业,其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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