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剧毒废水入管网 嫌疑人被批捕
日期:2013-06-25 17:06
犯罪的认定。
根据《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陈战军说,本案含重金属严重超标的废酸液,既是危险废物,也是重金属等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物,无论是按第一条第一款的第(二)项还是第(三)项,都够得上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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